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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团公司使用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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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团公司使用管理办法

1. 目的:为了加强集团公司管理和财务监督,完善内部控制机制,提高防范经营风险的能力,特制定本办法。

2. 适用范围:适用于集团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。

3. 职责:

3.1 集团财务部是使用和保管经营性与收据的部门,必须对其负全责。

3.2 严格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有关使用管理办法操作。

4. 具体规定:

4.1 集团各子公司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税务部门要求认真办理领购手续,取得的空白必须按照有价证券的管理办法,建立相应的使用登记簿,存放在保险柜中妥善保管。

4.2 集团各子公司必须指定专门的财务人员负责保管和开具,必须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认真填写的名称、字轨号码、联次及用途,客户名称,开户银行及帐号,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,计量单位、数量、单位、大小写金额,开票人,开票日期,开票单位(个人)名称(章)等。不得漏项、添项,不得涂改,字迹要工整,印章要清晰,大小写要相符。

4.3 对外开具时首先必须取得有效的开具的依据,包括购销合同、工程协议、预收款凭证、银行进账单、往来结算收据等,开具之前一定要与相关的凭证逐一核对,防止错开、误开。

4.4 严禁任意更改使用单位名称,严禁大头小尾或变相变更计量单位混淆内容。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。

4.5 对开具的错误以及收回的,必须在联及相关联加盖"作废"字样,并妥善保管。已经开具的存根保存期限五年,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批准后方可销毁。

4.6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,存根联应当按照的顺序号排列装订成册,每100份为一册。

4.7 各子公司管理人员在办理本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,负责办理和领购簿的变更、缴销手续。

4.8 各子公司管理人员每月份向财务总监上报一份使用情况登记表,内容包括开具时间、编号、开具单位、项目内容、金额等。财务总监负责管理的全部过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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